(2015)建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陶XX诉陶XX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37号(2015)建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陶XX,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XX,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237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内容陶XX留有遗产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五道街南民乐委137组平房(建筑面积47.50平方米,齐房证字第0109876)回迁后所得楼房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民乐小区5号楼5单元201室房产(建筑面积51.86平方米)归陶XX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民乐小区5号楼5单元201室楼房(建筑面积51.86平方米)归陶XX所有,申请人陶X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