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3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密、张步烧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密,张步烧,叶茂路,吴玉忠,张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377-4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开云,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密。被执行人张步烧。被执行人叶茂路。被执行人吴玉忠。被执行人张美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密、张步烧、叶茂路、吴玉忠、张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密、张步烧、叶茂路、吴玉忠、张美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张密、张步烧缴纳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叶茂路、吴玉忠、张美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730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密、张步烧、叶茂路、吴玉忠、张美玉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叶茂路在银行有存款7500元,已被本院依法划拨,其中7400元转为本案的执行费;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康乐路147号房产系被执行人张密、张步烧共有、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浙闽边贸商城第3幢603室房产系被执行人吴玉忠与他人共有、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家堡路22号房产系被执行人叶茂路所有,上述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双方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对上述房产的处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377、1377-1、1377-2、1377-3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密、张步烧、叶茂路、吴玉忠、张美玉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执行人要求对上述房产的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