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诉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87年11月19日,汉族。被告杨某,女,生于1993年7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凯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