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刑初字第00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范某某,周某甲,黄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常鼎刑初字第00309-4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5年2月1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4月9日出生,常德市武陵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7月3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周某甲,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黄某甲,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周某甲、黄某甲及同案人王某甲、贾某某(均已判决)、雷某某、戴某某(均已中止)、张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中止)、王某乙(已判决)、周某乙(已中止)、曾某某、葛某甲(均已判决)、周某丙(已中止)、李某某、葛某乙、黄某乙、徐某某、赵某某、覃某某、谢某乙初、丁某某(均已判决)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决定对被告人贾某某、同案人王某甲予以逮捕并交付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9月11日,本院裁定对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周某甲、黄某甲恢复审理,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周某甲、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某乙:2014年5月下旬至6月初,同案人王某甲、贾某某两人多次组织在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石公桥镇周边开设“推牌九”流动赌场聚众赌博6次,“推牌九”正方2000元起档,上不封顶,下注100元起,上不封顶,按每次下注无论哪方赢上千元后抽头百分之五,正方满档后抽头百分之五的方式从中抽头获利。抽头的钱分成五份,同案人王某甲、贾某某合分一份,坐正方的每方分一份。并每场安排同案人张某某为接送赌场人员参赌人员负责人,负责与参赌人员联系和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进出赌场;安排同案人陈某某为赌场安全负责人,负责赌场场地的选取和哨卡卡点及放哨人员的安排,相互之间用对讲机联系,同案人葛某乙、李某某为赌场抽水人员。在开设赌场赌博活动中,被告人孙某某放哨2次,获利300元,已退赃300元;被告人范某某放哨1次,没有获利;被告人周某甲、黄某甲均提供赌博场所,均获利1000元,均已退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5月23日,赌场开设在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新庵林场被告人周某甲家,正方分水钱人员是同案人戴某某一方,尹家纲(在逃)一方,雷某某一方,“弟弟”(身份不某乙)一方,当天共抽水钱14.9万元,除去开支(赌场工作人员工资、车辆租金、场地租金、宵夜、烟钱等)1.9万元外,每一方分得2.6万元,同案人王某甲、王某甲每人分得1.3万元;被告人周某甲得“租金”0.1万元;2.2014年6月1日,赌场开设在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闵家桥村10组被告人黄某甲家,放哨人员为同案人黄某乙、徐某某、覃某某,抽水人员为同案人葛某乙、李某某。同案人戴某某一方,周某乙一方,雷某某一方,被告人葛某甲、曾某某、王某乙、唐某某(在逃)四人一方,当天共抽水钱13.9万元,除去开支1.9万元外,每一方分得2.4万元,同案人王某甲、贾某某每人分得1.2万元;被告人黄某甲得“租金”0.1万元;3.2014年6月4日,赌场开设在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园艺示范场万付庵村8组余某某家,房屋实际出租人为同案人丁某某,放哨人员为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人黄某乙、徐某某、赵某某、周某丙,抽水人员为同案人李某某。正方分水人员是同案人戴某某一方,周某乙一方,雷某某一方,同案人葛某甲、曾某某、王某乙、唐某某四人一方,当天共抽水钱16.9万元,除去开支1.9万元外,每一方分得3万元,同案人王某甲、贾某某每人分得1.5万元;同案人丁某某得“租金”0.15万元;4.2014年6月5日,赌场开设在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新庵林场湖边鸭棚,放哨人员为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及同案人徐某某、黄某乙、赵某某、覃某某、周某丙,抽水人员为同案人葛某乙、李某某。正方人员是同案人戴某某一方,周某乙和尹家纲一方,王某乙一方,同案人葛某甲、曾某某、唐某某三人一方,当天共抽水钱9.985万元。次日凌晨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捣毁,当天抽水钱9.985万元及赌博工具对讲机四台被公安机关收缴。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另查某乙:2014年6月7日,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作出鼎公(治)决字(2014)第1040号、第104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于2014年6月5日即被拘留的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周某甲、黄某甲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周某甲、黄某甲判处两年以下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丰某某、龙某某、余某某、柳某某、谢某某、元某某、贾某乙、皮某某、黄某丙、杨某某、李某乙、赵某某、肖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黄某丁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干警邓思恩、梁英制作的证人元秀英对同案人唐某某、雷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同案人尹家纲、同案人周某乙的辨认笔录、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干警丁志波、邓思恩制作的同案人覃某某对同案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干警高爱民、粟奇勇制作的同案人周某丙对同案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干警梁英、谈中柱制作的证人赵久斌对同案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干警粟奇勇、梁英制作的证人龙征军对同案人曾某某的辨认笔录、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干警粟奇勇、梁英制作的被告人周某甲、同案人周某丙对同案人尹家纲的辨认笔录、中国电信常德分公司客户通话详单,照片一张、证人陈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某乙,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治)决字(2014)第1040号、104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干警邓思恩、刘裕锋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四份,现场照片六张,湖南省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原件)三份,被告人、同案人、证人户籍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周某甲、黄某甲等人破环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部分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甲均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作用相对较小的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3.全部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作用相对较小的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全部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甲、黄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适用拘役刑;被告人周某甲、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部分采纳。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对被告人周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止)二、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三、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五、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被告人周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黄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罗尚春审 判 员 贺春梅人民陪审员 张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丹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