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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二终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良与李书宝、温岭市绿旺电子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书宝,温岭市绿旺电子厂,张良,朱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宝。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绿旺电子厂,住址浙江省温岭市。投资人:李书宝。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莉,女,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诉人李书宝、温岭市绿旺电子厂因与被上诉人张良、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书宝、温岭市绿旺电子厂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瑶,被上诉人张良的委托代理人凌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顾咏君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石克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