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运福与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民委员会、崔妙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运福(曾用名张伟),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委托代理人:孟祥存,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委托代理人:张宏俊,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法定代表人:张冰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辉然,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斌,该村委会主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妙彩,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再审申请人张运福因与被申请人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民委员会,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妙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运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