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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安庆分行与钱全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钱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被执行人:钱全,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