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海格阀门有限公司与金上湖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上湖,温州市海格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上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海格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辉。上诉人金上湖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商辖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于2012年初开始在福建泉州的一电器店工作至今,在泉州市鲤城区连续居住长达一年半之久,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自己经常居住地为泉州市鲤城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