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庄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庄某,无固定职业。被告:何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以与被告何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