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李某甲,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桃沟村00032号。被告高某,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李家坡村00043号。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子,取名李某乙。原告分娩后,被告对家庭、孩子原告极端不负责任,表现在不管原告和孩子,就连孩子吃的奶也不往家里买,在原告分娩后被告经常不顾家,还经常向原告要钱花,由于以上情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余地,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1、要求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乙随原告生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口头答辩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是真不管事,你仍说下什是什,任何家庭事情你都不和我说,我真是无语。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交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乙。两人于2015年1月份分居,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在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证实,经庭审所核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例的有效证据,故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被告也不同意离婚。本院考虑原被告的婚姻已经两年,又生育一个小孩,根据这个事实,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在这次诉讼后,原被告均应主动加强相互沟通,积极努力和好。另外原被告双方生育的男孩还小,需要父母呵护与抚养,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彦峰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