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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犯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三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忠芳、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以2.22万元价格向山林所有人梁某保购买位于三穗县八弓镇坪茶村“贺家沟”(地名)的一幅马尾松山林。之后,梁某保向林业部门申请了6.95立方米的砍伐数量,办好《林木砍伐许可证》后,唐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开始砍伐林木,因超伐林木,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分局处以罚款。2014年6月,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又请人到“贺家沟”砍伐林木,后三穗县森林公安分局聘请三穗县林业局对唐某某砍伐的林木进行鉴定。经鉴定,两次砍伐林木的蓄积共为24.0115立方米,除去办证砍伐的6.95立方米,超伐的林木蓄积为17.0615立方米。庭审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自首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舒某坤、梁某保、周某军、龙某祥、龙某彪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在办理少量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超伐森林资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长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