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凌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业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