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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凌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业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