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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俊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德,孟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934号原告:张俊德,男,193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孟琳,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俊德诉被告孟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俊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孟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德撤回对被告孟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德承担。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