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76号原告:韩某,男,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韩振力(系韩某父亲)。委托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96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桑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