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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76号原告:韩某,男,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韩振力(系韩某父亲)。委托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96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桑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