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XXX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号楼***室。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19号9楼。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威环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825元,共计人民币121825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威环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63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