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蒋忠才、徐桂莲等与刘春、刘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忠才,徐桂莲,刘春,刘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蒋忠才。申请执行人徐桂莲。被执行人刘春。被执行人刘达。申请执行人蒋忠才、徐桂莲与被执行人刘春、刘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忠才、徐桂莲与被执行人刘春、刘达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一、被执行人刘春、刘达将现租赁申请执行人蒋忠才、徐桂莲坐落于玉林市名山镇绿杨养马坡开发区房屋的第五、六层及顶层的半层的所有一切大小物品(包括一至七的珠江富士电梯、电脑、空调、婚纱等),扣除被执行人刘春房间内所有物品外(包括一张床、一套沙发、一个柜子、一张台、保险柜、一台电冰箱、一台白色电脑(七楼)、一台银联刷卡(七楼),客人拍照制成的产品),抵偿被执行人刘春、刘达欠申请执行人蒋忠才、徐桂莲的本案所有租金。2015年9月14日上午被执行人刘春、刘达必须搬迁完毕属其所有物品。二、本案执行费3405元、被执行人刘春、刘达租赁房屋所欠水电费、申请执行人蒋忠才、徐桂莲自愿承担,上述物品移交后,申请执行人蒋忠才、徐桂莲补偿被执行人刘春、刘达损失46000元。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蒋忠才、徐桂莲与被执行人刘春、刘达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