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付强与龚青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付强,龚青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398号原告:孙付强。被告:龚青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109、商109上、501-518。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付强诉被告龚青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付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付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孙付强负担。审判员 朱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修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