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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吴胜、张建君与邹胜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张建君,邹胜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吴胜。原告张建君。委托代理人朱凯(受吴胜、张建君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胜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天目中路。负责人陶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植才(受保险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张建君与被告邹胜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胜、张建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蒋保军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胜、张建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200(已减半收取),由吴胜、张建君负担。审判员  钱富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