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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闵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闵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闵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晓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