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金海光与吴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金海光,农民。委托代理人习小东,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振辉,1981年7月23日,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金海光与被告吴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吴振辉的送达地址,经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邮件以该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经告知原告后,原告金海光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吴振辉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无法准确提供被告吴振辉的送达地址,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海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崔颂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高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