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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新民与韩丙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民,韩丙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吴新民,男,生于1968年2月20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韩丙蕾,男,生于1979年12月3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吴新民申请执行韩丙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韩丙蕾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19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