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岩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后,男,生于1986年2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5327281986********,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富岩镇大曼糯村西落组40号。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孟连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5)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宝生、杨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后于2014年3月12日在缅甸南卡江边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一个名叫岩翁的缅甸籍男子手中购买得射钉枪一支。2014年9月16日14时许,孟连县富岩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孟连县富岩镇大曼糯村民委员会英高组查获被告人岩后,当场从其手中查获改装的射钉枪一支、射钉枪子弹32发及用白色塑料瓶包装的铁砂1瓶,经称量,铁砂净重238克。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讯问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检材笔录、物证照片、办案说明、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被告人岩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岩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无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岩后于2014年3月12日在南卡江边和一个名叫岩翁的缅甸籍男子购得射钉枪一支。2014年9月16日14时许,孟连县富岩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孟连县富岩镇大曼糯村民委员会英高组查获被告人岩后,当场从其手中查获改装的射钉枪一支、射钉枪子弹32发、白色塑料瓶装的铁砂1瓶(238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孟连县公安局富岩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孟连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16日14时许,孟连县富岩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孟连县富岩镇大曼糯村民委员会英高组查获被告人岩后,当场从其手中查获改装的射钉枪一支、射钉枪子弹32发及白色塑料瓶装的铁砂一瓶,经称量,铁砂净重238克。孟连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2、孟连县公安局富岩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岩后的身份情况与庭审查明一致,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岩后无违法犯罪前科。3、孟连县公安局富岩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16日17时许,在见证人岩做的见证下,民警拿出射钉枪、射钉弹、铁砂让被告人岩后进行辨认,被告人岩后对射钉枪、射钉弹、铁砂认真观察后确认是其所有,照片当庭交由被告人岩后辨认、质证。4、孟连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查获的射钉枪一支、射钉枪弹32发、铁砂238克、白色塑料瓶1个,现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5、孟连县公安局出具的提取可疑物笔录、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鉴定意见书及孟连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射钉枪进行鉴定,该送检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从查获的射钉枪弹可疑物32发中提取5发送检,从查获的铁砂238克中提取10克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射钉弹和铁珠不是军用或非军用子弹,该鉴定意见已告知了被告人岩后。6、被告人岩后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于2014年3月份,在南卡江边用700元人民币和缅甸籍一个名叫岩翁的男子购买了射钉枪1支并藏匿于家中。上述证据,经本院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家国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岩后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二、扣押于孟连公安局的射钉枪一支、射钉枪用弹32发、铁砂1瓶,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格志审 判 员 谢光良人民陪审员 周 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艳美第-4-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