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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下后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洪宗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下后滨社区居民委员会,洪宗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3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下后滨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洪清海,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宗岩,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下后滨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洪宗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下后滨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下后滨社区居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洪德琨审判员  章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燕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