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执字第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聂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918号罪犯聂龙,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08年11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云少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龙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2012年10月26日该犯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5月10日止。因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2014年3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龙犯盗窃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刑期至2016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8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聂龙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和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聂龙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1次,记奖1次。原判罚金人民币19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罚没款收据和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聂龙自投改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龙准予减刑六个月四日,刑期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芳芳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