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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39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工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租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丁集小学旁武某家房屋,放置15台“东方明珠”小球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后于2015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查获时有9台可以正常使用。经认定,上述“东方明珠”小球游戏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经电话联系,主动到现场接受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武某、周某等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淮安市公安局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中小学附近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涉案游戏机15台、赌资17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崔建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