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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夏夏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张夏夏,XX,燕文斌,郭志刚,郭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82-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夏夏,女,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燕文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志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志娟,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龙执字第58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XX、燕文斌、郭志娟在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燕文斌、郭志娟在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