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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杨科力与邹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科力,邹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杨科力,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邹聪,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杨科力与被执行人邹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6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10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34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聪的银行存款4143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