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冯小堂与田海平、田新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堂,田海平,田新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270号原告冯小堂,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海平,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新柱,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冯小堂与被告田海平、田新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小堂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冯小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堂撤回对被告田海平、田新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小堂负担。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