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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冯小堂与田海平、田新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堂,田海平,田新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270号原告冯小堂,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海平,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新柱,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冯小堂与被告田海平、田新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小堂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冯小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堂撤回对被告田海平、田新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小堂负担。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