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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云庆与吉红香、徐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庆,吉红香,徐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张云庆。委托代理人李克林,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红香。被告徐玉娟。原告张云庆诉被告吉红香、徐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庆及委托代理人李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红香、徐玉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庆诉称,2012年7月3日,被告吉红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并约定年息壹万元。随后,原告将多份银行存单中的款项全部取出后一并给付原告人民币贰拾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2014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暂算至2015年7月2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吉红香、徐玉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日,吉红香向张云庆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具明:“今借到张云庆同志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年息总壹万元正。”后张云庆多次催讨未果,为此涉诉。另查明,徐玉娟、吉红香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4月5日登记结婚,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借条、存单、结婚登记申请表、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吉红香向原告张云庆借款,有借条等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归还。逾期归还,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超过国家法定标准,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吉红香、徐玉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红香、徐玉娟应归还原告张云庆借款共计200000元并承担利息30000元,合计2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张云庆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5140元,由被告吉红香、徐玉娟负担。该款原告张云庆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任洪国人民陪审员  须正东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