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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忠山、杨晓静与唐建华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山,杨晓静,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137号申请人黄忠山,男,贵州省余庆县人。申请人杨晓静,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唐建华,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黄忠山、杨晓静申请执行唐建华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唐建华赔偿申请人黄忠山、杨晓静2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唐建华外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黄忠山、杨晓静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唐建华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