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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2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赛锋、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赛锋,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130-1号原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穆光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焕华,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兆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蒋形波,职务总经理。被告:王赛锋。被告: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王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赛锋、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588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588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