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金某某、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灵,金兆阳,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商初字第826号原告:陈希灵,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明书,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金兆阳,干部,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隋丽丽,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原告陈希灵与被告金兆阳、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希灵、被告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兆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希灵诉称:被告金兆阳、隋丽丽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3日被告金兆阳、隋丽丽在原告陈希灵处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出具借据1张。2013年8月20日被告隋丽丽在原告陈希灵处借款人民���160,000.00元,约定2013年11月20日还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出具借据1张。2013年12月5日被告金兆阳在原告陈希灵处借款人民币48,000.00元,出具借据1张。2013年12月5日被告金兆阳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58,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借据1份,证实2012年8月23日被告金兆阳、隋丽丽在原告陈希灵处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出具借据1张。证据3、借据1份,证实2013年8月20日被告隋丽丽在原告陈希灵处借款人民币160,000.00元,约定2013年11月20日还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出具借据1张。证据4、借据1份,证实2013年12��5日被告金兆阳在原告陈希灵处借款人民币48,000.00元,出具借据1张。证据5、借据1份,2013年12月5日被告金兆阳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出具借据1张。被告隋丽丽辩称:我共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已偿还100,000.00元,我现在还认可还原告150,000.00元,今年年底偿还50,000.00元,余款明年年底还清。被告隋丽丽未提供证据。被告金兆阳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金兆阳未出庭,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隋丽丽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国家公安机关提供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有被告金兆阳、隋丽丽的签名,能够证实被告金兆阳、隋丽丽在原告陈希灵处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开庭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金兆阳、隋丽丽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3日被告金兆阳、隋丽丽在原告陈希灵处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出具借据1张。2013年8月20日被告隋丽丽在原告陈希灵处借款人民币160,000.00元,约定2013年11月20日还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出具借据1张。2013年12月5日被告金兆阳在原告陈希灵处借款人民币48,000.00元,出具借据1张。2013年12月5日被告金兆阳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金兆阳、隋丽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外债应视为家庭共同债务。原告陈希灵与被告金兆阳、隋丽丽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兆阳、隋丽丽偿还原告陈希灵借款本金人民币358,0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00元为本金,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于此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0.00元,保全费1,770.00元由被告金兆阳、隋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履行期满后二年。审 判 长 李 忠 威审 判 员 ���国强人民陪审员 魏 志 君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