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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信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与刘力学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信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刘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0-22号信和东门商厦1-12层。法定代表人萧文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佳宁,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信,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力学,户籍地址黑龙江省桦南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力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设施使用费、电费、水费共251117.3元(已扣减需退被执行人费用),承担诉讼费5224元、公告费600、执行费3667元。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各银行、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未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上述执行结果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持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绍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