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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执民字第4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苏树洪、周素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建民,苏树洪,周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76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被执行人苏树洪。被执行人周素花。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建民与被执行人苏树洪、周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周素花名下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嘉佳园1幢101室(所有权证号:温房预经济技术开发区字2009-965号,建筑面积:138.06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上述房产正在我院处置中,故本案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889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正在我院处置中,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47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李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76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翠微新村43幢304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5808265238。被执行人苏树洪,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西城路33幢608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5710194072。被执行人周素花,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西城路33幢608室,身份证号码:330821197205113660。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建民与被执行人苏树洪、周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周素花名下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嘉佳园1幢101室(所有权证号:温房预经济技术开发区字2009-965号,建筑面积:138.06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上述房产正在我院处置中,故本案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889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正在我院处置中,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47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阮李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