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陕西金瑞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旭林养殖有限公司、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金瑞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旭林养殖有限公司,薛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96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陕西金瑞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长虹十字梧桐花园2栋1层105号。法定代表人薛旭鹏,公司经理。被告洛阳市旭林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继红。被告薛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陕西金瑞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旭林养殖有限公司、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