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成哲与朴学哲、金春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哲,朴学哲,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金成哲,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朝鲜族,龙井市科技局职员,住龙井市。被告朴学哲,男,成年人,朝鲜族,住龙井市。被告金春男,男,成年人,朝鲜族,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成哲与被告朴学哲、金春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金成哲承担。审判员 李柄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