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诸暨市草塔鑫行纺织加弹厂与诸暨市泰邦针织有限公司、赵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市草塔鑫行纺织加弹厂,诸暨市泰邦针织有限公司,赵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3060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草塔鑫行纺织加弹厂,住所地诸暨市。投资人:赵淑平。被执行人:诸暨市泰邦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钟玲壮。被执行人:赵炯华。申请执行人诸暨市草塔鑫行纺织加弹厂与被执行人诸暨市泰邦针织有限公司、赵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草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诸暨市泰邦针织有限公司尚应履行代偿款人民币3069970.62元、相应利息、诉讼费3136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赵炯华对代偿款及相应利息部分承担被执行人诸暨市泰邦针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连带责任。经查明,被执行人诸暨市泰邦针织有限公司、赵炯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炯华目前下落不明。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30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少煚代理审判员 何科梦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