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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巧云与河北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巧云,河北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巧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轩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吴巧云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178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河北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邯郸市邯山区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吴巧云的起诉。上诉人吴巧云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告起诉的是河北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邯郸市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谓非法集资与本案无关。二审上诉人追加利息1380元,要求河北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共计8249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吴巧云起诉的被告是河北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裁定书上的被告邯郸市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笔误,一审法院已裁定更正。经查,被上诉人河北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立案侦查。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吴巧云的起诉,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