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庭香、刘淑庆、刘燕梅、刘伟与乔绪良、王秀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庭香,刘淑庆,刘燕梅,刘伟,乔绪良,王秀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周庭香,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战绪强,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淑庆,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战绪强,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燕梅,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战绪强,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伟,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战绪强,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绪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秀美,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庭香、刘淑庆、刘燕梅、刘伟与被告乔绪良、王秀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乔绪良、王秀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庭香、刘淑庆、刘燕梅、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