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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审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区天兴新家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审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天兴新家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黄红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喜明,该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冯玉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鸿宇,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210831025。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天兴新家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大民三终字第608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天兴新家园住宅小区业务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天兴新家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50元。审判长  赵桂敏审判员  唐利群审判员  王廷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