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冼伟盛、冼伟杰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冼伟盛,冼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冼伟盛,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2019。上诉人(原审原告)冼伟杰,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2015。上诉人冼伟盛、冼伟杰因诉德庆县水务局行政处理及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德庆县人民法院(2015)肇德法行初字第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冼伟盛、冼伟杰诉德庆县水务局行政处理及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错列德庆县水务局前两任法定代表人朱焕芳、杜恒荣为被告。经原审法院释明,冼伟盛、冼伟杰拒绝撤回对朱焕芳、杜恒荣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冼伟盛、冼伟杰对朱焕芳、杜恒荣的起诉。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恰当,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启智代理审判员 陈卓杰代理审判员 叶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