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1991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辽河源镇双泉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辽河源镇培英村*组。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某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成忠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诣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宿宏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