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伦才、余元美与被执行人庄进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伦才,余元美,庄进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626-1号申请执行人赵伦才。申请执行人余元美。被执行人庄进丁。申请执行人赵伦才、余元美与被执行人庄进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报酬款46500元,但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已向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5年2月9日,本院以(2014)晋执行字第3488号执行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之妻林珍玲名下、址在晋江市区青华小区金利花宛3号楼404号的房产,并于同年5月4日移交拍卖,现该案的拍卖程序仍在进行中。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的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