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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任树海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树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商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树海,绰号三拐子,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2015年3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化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商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3日被商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商都县看守所。辩护人马国栋,男,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商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商检刑诉字(2015)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树海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德志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马国栋出庭为被告人任树海辩护,被告人任树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任树海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一个叫二平(姓名不详)的人手中购买杜冷丁针剂4次,2014年3月底任树海和河北省张家口市一个叫二蛋(姓名不详)的人手中购买杜冷丁针剂12到13次。被告人任树海出售给商都县吸毒人员贾某某一次共30支,通过于某某出售给董某某3次共280支,出售给贾某某6次共120支,出售给张某某2次共20支,出售给柳某某2次80支,出售给于某某8次共304支。2015年2月3日任树海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邓油坊村家中被抓获,并当场查获205支(每支2毫升)无色液体针剂,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鉴定检出海洛因、异丙嗪成份。被告人任树海辩称,卖给于某某毒品记不清次数了,好像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和柳某某用杜冷丁针剂交换过杜冷丁片剂但记不清次数和多少,其他人不认识而且没卖给过他们,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马国栋辩称,首先,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应当以当庭供述并结合相关证据查实内容为主;其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树海贩卖杜冷丁针剂,除了2015年2月3日在当场查获的205支杜冷丁针剂,其他贩卖行为均未查获实物,该针剂的规格究竟是每支100毫克还是50毫克无法确定;最后,被告人是残疾人并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任树海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一个叫二平(姓名不详)的人手中购买杜冷丁针剂4次,2014年3月底任树海和河北省张家口市一个叫二蛋(姓名不详)的人手中购买杜冷丁针剂12到13次,被告人任树海总计购入多少杜冷丁无法查清。被告人任树海卖给商都县吸毒人员于某某11次共278支,通过于某某卖给董某某(安某某的老婆小名三三)3次共280支,第三次交易后于某某和董某某在返回途中被抓获并当场查获的杜冷丁均为2毫升100毫克针剂;被告人任树海和柳某某互相交换毒品2次,其中被告人换给柳某某杜冷丁针剂共80支,柳某某被没收剩余杜冷丁均为2毫升100毫克针剂;通过于小英卖给王某某一次200支,由于钱没到位而是暂时放在车上,在车上当场查获205支;卖给贾某、贾某某和张某某的毒品只有这三人的证言,而被告人坚决否认,同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认定。2015年2月3日任树海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邓油坊村家中被抓获,并当场查获205支无色液体针剂,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鉴定检出海洛因、异丙嗪成份。根据扣押清单和接收上交缴获毒品清单查明贩卖的杜冷丁规格为每支为2毫升100毫克的,故辩护人关于贩卖的杜冷丁针剂是100毫克还是50毫克无法确定应当从轻认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综合上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任树海共计贩卖杜冷丁843支,包括当场查获的205支。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来源;2、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无色液体杜冷丁针剂检出海洛因、异丙嗪成份;3、辩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任树海是几次贩卖毒品的交易对象;4、证人证言,于某某、董某某和柳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任树海贩卖毒品的数量、次数以及经过;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符合犯罪主体要求;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当场查获毒品和交易毒品情况;7、扣押清单和接受上交缴获毒品清单,证实被告任树海杜冷丁规格为每支100mg/2ml。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树海与多人多次进行毒品有偿交易,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每支100毫克的杜冷丁500支以上,属于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树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化德县人民法院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广宏审 判 员  李大川人民陪审员  郭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