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谭辉孙、利群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谭辉孙,利群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6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冯曙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乃忠,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蔡计存,该行员工。被告:谭辉孙被告:利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谭辉孙、利群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信用卡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土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