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杜秀娥诉李晓娟、元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秀娥,女。委托代理人吴兴刚,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娟,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立平,男,系被上诉人李晓娟的丈夫。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秀娥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娟、元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李晓娟向杜秀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杜秀娥现金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元,李晓娟,2012.4.5号。2012年5月15日,李晓娟向杜秀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李晓娟保证今年底还给杜秀娥剩余欠款贰佰万元整,李晓娟,2012.5.15。2012年5月份,李晓娟偿还杜秀娥借款50万元,现仍欠杜秀娥借款200万元。李晓娟提交其与李士民的录音,并辩称该借款是其父亲李树堂欠李士民的借款,李士民又欠杜秀娥的借款,该250万元借款系替其父亲李树堂偿还杜秀娥的债务。另查明,李晓娟与元立平2006年9月8日登记结婚。庭审后,经法院通知李士民到庭,李世民称其与李晓娟父亲李树堂之间有借贷关系,李树堂向其借款2350万元,其向杜秀娥借款246万元,在其与杜秀娥到李树堂家里要钱时,李晓娟把债务揽了下来,其与杜秀娥及李晓娟在其经营的公司签订协议,杜秀娥将李士民的借条还给李士民,李树堂借李士民钱的借条,由李晓娟取走,李晓娟向杜秀娥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偿还杜秀娥该借款。李世民还称其与李树堂家人均有借款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杜秀娥起诉要求李晓娟、元立平偿还借款200万元,并称李士民向其借款250万元,因该款系李晓娟实际使用,且李晓娟向其出具了借条及还款凭证,亦将安阳市太行农用车辆厂的房产证及土地证交给其保管,并提交借条、还款凭证、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予以证明。李晓娟对杜秀娥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提交录音以辩称该借款系其父亲李树堂欠李士民的借款,李士民又欠杜秀娥的借款,杜秀娥主张的借款系替其父亲李树堂偿还借款。庭审后,李士民到庭陈述称其与李晓娟父亲李树堂之间有借贷关系,李树堂向其借款2350万元,其向杜秀娥借款246万元,在其与杜秀娥到李树堂家里要钱时,李晓娟把债务揽了下来,其与杜秀娥及李晓娟在其经营的公司签订协议,杜秀娥将李士民的借条还给李士民,李树堂借李士民钱的借条,由李晓娟取走,李晓娟向杜秀娥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偿还杜秀娥该借款。李世民还称其与李树堂家人均有借款关系。故杜秀娥与李晓娟之间形成债务转移关系,李晓娟向杜秀娥出具250万元的借据后,已经偿还了50万元,李晓娟应向杜秀娥偿还剩余借款200万元。元立平与李晓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亦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系李晓娟通过其父亲李树堂与李士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及李士民与杜秀娥之间的借贷关系转移而产生,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元立平不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杜秀娥主张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因李晓娟在偿还杜秀娥50万元借款后,在向杜秀娥出具的还款计划中约定2012年底将剩余借款200万元偿还完毕,该借款未约定利息,现杜秀娥主张逾期利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该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晓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秀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杜秀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李晓娟负担。宣判后,杜秀娥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借款不是债务转移,系李晓娟通过李士民向其直接借款,原审判决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债务转移,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法院违背法定原则采集、采信证据,超期办案,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元立平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上诉人李晓娟、元立平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借款系债务转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元立平不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杜秀娥持李晓娟书写的借条及还款计划要求还款,李晓娟对借款数额、借条及还款计划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原审法院依据借条、还款计划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判决李晓娟偿还杜秀娥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杜秀娥称本案借款不是债务转移,系李晓娟通过李士民向其直接借款,其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杜秀娥称李晓娟通过李士民向其直接借款,但李晓娟对此说法不予认可,且杜秀娥未提供本案借款的相关交付证据,另结合李士民原审时对本案借款形成原因的陈述,杜秀娥称本案借款系李晓娟通过李士民向其直接借款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李晓娟在与元立平婚姻存续期间,虽以个人名义向杜秀娥出具借条及还款计划,但该笔借款系经其父亲李树堂与李士民及李士民与杜秀娥之间的借贷转移而产生,属于债务转移,且该笔借款的借条及还款计划没有元立平的签字确认,事后亦未取得元立平的追认,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用于双方家庭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杜秀娥称本案借款不是债务转移,系李晓娟通过李士民向其直接借款,原审判决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债务转移,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杜秀娥上诉称原审法院违背法定原则采集、采信证据,超期办案,程序违法,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杜秀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致孝审 判 员 刘 晖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