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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7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庆玉与王宗文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玉,王宗文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792-1号原告:李庆玉,男,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杨同新,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文,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玉与被告王宗文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光宏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