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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华强、王春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华强,王春晓,刘永涛,许红建,孙玉山,王作亭,袁科,葛杰,徐东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794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卢均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洪大,职工。被告王华强,荣成市俚岛镇石山东村56号。被告王春晓,荣成市俚岛镇石山东村56号。被告刘永涛,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一村159号。被告许红建,荣成市俚岛镇大庄许家村639号。被告孙玉山,荣成市俚岛镇西利查埠村159号。被告王作亭,荣成市俚岛镇王家山村119号。被告袁科,荣成市成山镇磨山村28号。被告葛杰,荣成市俚岛镇东烟墩角村579号。被告徐东晓,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421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