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盈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董某某申请执行段某甲、杨某某、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段某甲,杨某某,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盈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被执行人段某甲,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段某乙,女。关于董某某申请执行段某甲、杨某某、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盈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某甲、杨某某、段某乙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董某某于2014年0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1250元、执行费36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段某甲、杨某某、段某乙于2015年8月5日付给申请人董某某1000元;二、由被执行人段某甲、杨某某、段某乙于2015年12月4日前付给申请人董某某9000元,该笔款项由段某丙担保(如若被执行人段某甲、杨某某、段某乙到期不付款,则由担保人段某丙清偿该笔款项);三、剩余21250元由被执行人段某甲、杨某某、段某乙在付清上述款项后,于每个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给申请人董某某(有能力时多付不在此限),直至付清为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盈执字第2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盈审判员 杨正荣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维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