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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曾绍贵与刘永美、刘正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绍贵,刘永美,刘正华,黄吉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940号原告曾绍贵。被告刘永美。法定代理人刘正华、黄吉萍。被告刘正华,系刘永美父亲。被告黄吉萍,系刘永美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绍贵诉被告刘永美、刘正华、黄吉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绍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雪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丹